一、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伤,可先行门诊或住院治疗,经工伤认定后方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,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人员或单位垫付,医院须严格掌握工伤人员诊疗范围,提供与工伤伤情直接有关的检查、治疗、药品等医疗服务。不符合工伤报销的医疗费用须经工伤患者同意并签字认可,由医院直接收取。
二、工伤患者出院时,医院应提供个人住院费用发票、出院证、医疗费清单等。市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,可到市社保局打“后付制”证明,由医院先进行报销,医院又到社保局报账。
三、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单位工作人员,因生育住院时,医院应认真核实其身份,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诊疗范围规定。生育人员须持单位证明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或办理住院手续,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。生育以外的费用(如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、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费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、床位费标准等),须经本人同意并签字认可,由医院直接收取。
四、生育人员及计划生育人员出院时,医院应提供个人住院费用发票、出院证、医疗费用清单等。